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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院指导案例汇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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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批次目录
  • 第01批指导案例
    • 指导案例001号:上海中原物业顾问有限公司诉陶德华居间合同纠纷案
    • 指导案例002号:吴梅诉四川省眉山西城纸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
    • 指导案例003号:潘玉梅、陈宁受贿案
    • 指导案例004号:王志才故意杀人案
  • 第02批指导案例
    • 指导案例005号:鲁潍(福建)盐业进出口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诉江苏省苏州市盐务管理局盐业行政处罚案
    • 指导案例006号:黄泽富、何伯琼、何熠诉四川省成都市金堂工商行政管理局行政处罚案
    • 指导案例007号:牡丹江市宏阁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诉牡丹江市华隆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张继增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
    • 指导案例008号:林方清诉常熟市凯莱实业有限公司、戴小明公司解散纠纷案
  • 第03批指导案例
    • 指导案例009号:上海存亮贸易有限公司诉蒋志东、王卫明等买卖合同纠纷案
    • 指导案例010号:李建军诉上海佳动力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公司决议撤销纠纷案
    • 指导案例011号:杨延虎等贪污案
    • 指导案例012号:李飞故意杀人案((2011)黑刑三终字第63号)
  • 第04批指导案例
    • 指导案例013号:王召成等非法买卖、储存危险物质案
    • 指导案例014号:董某某等抢劫案
    • 指导案例015号:徐工集团工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诉成都川交工贸有限责任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案
    • 指导案例016号:中海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货轮公司申请设立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案
  • 第05批指导案例
    • 指导案例017号:张莉诉北京合力华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
    • 指导案例018号:中兴通讯(杭州)有限责任公司诉王鹏劳动合同纠纷案
    • 指导案例019号:赵春明等诉烟台市福山区汽车运输公司卫德平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
    • 指导案例020号:深圳市斯瑞曼精细化工有限公司诉深圳市坑梓自来水有限公司、深圳市康泰蓝水处理设备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案
    • 指导案例021号:内蒙古秋实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诉呼和浩特市人民防空办公室人防行政征收案
    • 指导案例022号:魏永高、陈守志诉来安县人民政府收回土地使用权批复案
  • 第06批指导案例
    • 指导案例023号:孙银山诉南京欧尚超市有限公司江宁店买卖合同纠纷案
    • 指导案例024号:荣宝英诉王阳、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阴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
    • 指导案例025号:华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诉李志贵、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省分公司张家口支公司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案
    • 指导案例026号:李健雄诉广东省交通运输厅政府信息公开案
  • 第07批指导案例
    • 指导案例027号:臧进泉等盗窃、诈骗案
    • 指导案例028号:胡克金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
    • 指导案例029号:天津中国青年旅行社诉天津国青国际旅行社擅自使用他人企业名称纠纷案
    • 指导案例030号:兰建军、杭州小拇指汽车维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诉天津市小拇指汽车维修服务有限公司等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 指导案例031号:江苏炜伦航运股份有限公司诉米拉达玫瑰公司船舶碰撞损害赔偿纠纷案
  • 第08批指导案例
    • 指导案例032号:张某某、金某危险驾驶案
    • 指导案例033号:瑞士嘉吉国际公司诉福建金石制油有限公司等确认合同无效纠纷案
    • 指导案例034号:李晓玲、李鹏裕申请执行厦门海洋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厦门海洋实业总公司执行复议案
    • 指导案例035号:广东龙正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与广东景茂拍卖行有限公司委托拍卖执行复议案
    • 指导案例036号:中投信用担保有限公司与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等证券权益纠纷执行复议案
    • 指导案例037号:上海金纬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与瑞士瑞泰克公司仲裁裁决执行复议案
  • 第09批指导案例
    • 指导案例038号:田永诉北京科技大学拒绝颁发毕业证、学位证案
    • 指导案例039号:何小强诉华中科技大学拒绝授予学位案
    • 指导案例040号:孙立兴诉天津新技术产业园区劳动人事局工伤认定案
    • 指导案例041号:宣懿成等诉浙江省衢州市国土资源局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案
    • 指导案例042号:朱红蔚申请无罪逮捕赔偿案
    • 指导案例043号: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海口滨海大道(天福酒店)证券营业部申请错误执行赔偿案
    • 指导案例044号:卜新光申请刑事违法追缴赔偿案
  • 第10批指导案例
    • 指导案例045号: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诉青岛奥商网络技术有限公司等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 指导案例046号:山东鲁锦实业有限公司诉鄄城县鲁锦工艺品有限责任公司、济宁礼之邦家纺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 指导案例047号:意大利费列罗公司诉蒙特莎(张家港)食品有限公司、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正元行销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 指导案例048号:北京精雕科技有限公司诉上海奈凯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案
    • 指导案例049号:石鸿林诉泰州华仁电子资讯有限公司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案
    • 指导案例050号:李某、郭某阳诉郭某和、童某某继承纠纷案
    • 指导案例051号:阿卜杜勒·瓦希德诉中国东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航空旅客运输合同纠纷案
    • 指导案例052号:海南丰海粮油工业有限公司诉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海南省分公司海上货物运输保险合同纠纷案
  • 第11批指导案例
    • 指导案例053号:福建海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五一支行诉长乐亚新污水处理有限公司、福州市政工程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
    • 指导案例054号: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安徽省分行诉张大标、安徽长江融资担保集团有限公司执行异议之诉纠纷案
    • 指导案例055号:柏万清诉成都难寻物品营销服务中心等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案
    • 指导案例056号:韩凤彬诉内蒙古九郡药业有限责任公司等产品责任纠纷管辖权异议案
  • 第12批指导案例
    • 指导案例057号: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诉浙江创菱电器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
    • 指导案例058号:成都同德福合川桃片有限公司诉重庆市合川区同德福桃片有限公司、余晓华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 指导案例059号:戴世华诉济南市公安消防支队消防验收纠纷案
    • 指导案例060号:盐城市奥康食品有限公司东台分公司诉盐城市东台工商行政管理局工商行政处罚案
  • 第13批指导案例
    • 指导案例061号:马乐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案
    • 指导案例062号:王新明合同诈骗案
    • 指导案例063号:徐加富强制医疗案
    • 指导案例064号:刘超捷诉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江苏有限公司徐州分公司电信服务合同纠纷案
  • 第14批指导案例
    • 指导案例065号:上海市虹口区久乐大厦小区业主大会诉上海环亚实业总公司业主共有权纠纷案
    • 指导案例066号:雷某某诉宋某某离婚纠纷案
    • 指导案例067号:汤长龙诉周士海股权转让纠纷案
    • 指导案例068号:上海欧宝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诉辽宁特莱维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案
    • 指导案例069号:王明德诉乐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认定案
  • 第15批指导案例
    • 指导案例070号:北京阳光一佰生物技术开发有限公司、习文有等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
    • 指导案例071号:毛建文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
    • 指导案例072号:汤龙、刘新龙、马忠太、王洪刚诉新疆鄂尔多斯彦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
    • 指导案例073号:通州建总集团有限公司诉安徽天宇化工有限公司别除权纠纷案
    • 指导案例074号: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诉江苏镇江安装集团有限公司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案
    • 指导案例075号:中国生物多样性保护与绿色发展基金会诉宁夏瑞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环境污染公益诉讼案
    • 指导案例076号:萍乡市亚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萍乡市国土资源局不履行行政协议案
    • 指导案例077号:罗镕荣诉吉安市物价局物价行政处理案
  • 第16批指导案例
    • 指导案例078号:北京奇虎科技有限公司诉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纠纷案
    • 指导案例079号:吴小秦诉陕西广电网络传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捆绑交易纠纷案
    • 指导案例080号:洪福远、邓春香诉贵州五福坊食品有限公司、贵州今彩民族文化研发有限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案
    • 指导案例081号:张晓燕诉雷献和、赵琪、山东爱书人音像图书有限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案
    • 指导案例082号:王碎永诉深圳歌力思服饰股份有限公司、杭州银泰世纪百货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案
    • 指导案例083号:威海嘉易烤生活家电有限公司诉永康市金仕德工贸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案
    • 指导案例084号:礼来公司诉常州华生制药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案
    • 指导案例085号:高仪股份公司诉浙江健龙卫浴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案
    • 指导案例086号:天津天隆种业科技有限公司与江苏徐农种业科技有限公司侵害植物新品种权纠纷案
    • 指导案例087号:郭明升、郭明锋、孙淑标假冒注册商标案
  • 第17批指导案例
    • 指导案例088号:张道文、陶仁等诉四川省简阳市人民政府侵犯客运人力三轮车经营权案
    • 指导案例089号:“北雁云依”诉济南市公安局历下区分局燕山派出所公安行政登记案
    • 指导案例090号:贝汇丰诉海宁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管理行政处罚案
    • 指导案例091号:沙明保等诉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政府房屋强制拆除行政赔偿案
    • 指导案例092号:莱州市金海种业有限公司诉张掖市富凯农业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侵犯植物新品种权纠纷案
  • 第18批指导案例
    • 指导案例093号:于欢故意伤害案
    • 指导案例094号:重庆市涪陵志大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重庆市涪陵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确认案
    • 指导案例095号: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宣城龙首支行诉宣城柏冠贸易有限公司、江苏凯盛置业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
    • 指导案例096号:宋文军诉西安市大华餐饮有限公司股东资格确认纠纷案
  • 第19批指导案例
    • 指导案例097号:王力军非法经营再审改判无罪案
    • 指导案例098号:张庆福、张殿凯诉朱振彪生命权纠纷案
    • 指导案例099号:葛长生诉洪振快名誉权、荣誉权纠纷案
    • 指导案例100号:山东登海先锋种业有限公司诉陕西农丰种业有限责任公司、山西大丰种业有限公司侵害植物新品种权纠纷案
    • 指导案例101号:罗元昌诉重庆市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地方海事处政府信息公开案
  • 第20批指导案例
    • 指导案例102号:付宣豪、黄子超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案
    • 指导案例103号:徐强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案
    • 指导案例104号:李森、何利民、张锋勃等人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案
    • 指导案例105号:洪小强、洪礼沃、洪清泉、李志荣开设赌场案
    • 指导案例106号:谢检军、高垒、高尔樵、杨泽彬开设赌场案
  • 第21批指导案例
    • 指导案例107号:中化国际(新加坡)有限公司诉蒂森克虏伯冶金产品有限责任公司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纠纷案
    • 指导案例108号:浙江隆达不锈钢有限公司诉A.P.穆勒-马士基有限公司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纠纷案
    • 指导案例109号:安徽省外经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诉东方置业房地产有限公司保函欺诈纠纷案
    • 指导案例110号:交通运输部南海救助局诉阿昌格罗斯投资公司、香港安达欧森有限公司上海代表处海难救助合同纠纷案
    • 指导案例111号: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荔湾支行诉广东蓝粤能源发展有限公司等信用证开证纠纷案
    • 指导案例112号:阿斯特克有限公司申请设立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案
  • 第22批指导案例
    • 指导案例113号:迈克尔·杰弗里·乔丹与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乔丹体育股份有限公司“乔丹”商标争议行政纠纷案
    • 指导案例114号:克里斯蒂昂迪奥尔香料公司诉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商标申请驳回复审行政纠纷案
    • 指导案例115号:瓦莱奥清洗系统公司诉厦门卢卡斯汽车配件有限公司等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案
    • 指导案例116号:丹东益阳投资有限公司申请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错误执行国家赔偿案
  • 第23批指导案例
    • 指导案例117号:中建三局第一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澳中财富(合肥)投资置业有限公司、安徽文峰置业有限公司执行复议案
    • 指导案例118号:东北电气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与国家开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高压开关有限责任公司等执行复议案
    • 指导案例119号:安徽省滁州市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湖北追日电气股份有限公司执行复议案
    • 指导案例120号:青海金泰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上海金桥工程建设发展有限公司、青海三工置业有限公司执行复议案
    • 指导案例121号:株洲海川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市蔡锷支行、湖南省德奕鸿金属材料有限公司财产保全执行复议案
    • 指导案例122号:河南神泉之源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与赵五军、汝州博易观光医疗主题园区开发有限公司等执行监督案
    • 指导案例123号:于红岩与锡林郭勒盟隆兴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执行监督案
    • 指导案例124号:中国防卫科技学院与联合资源教育发展(燕郊)有限公司执行监督案
    • 指导案例125号:陈载果与刘荣坤、广东省汕头渔业用品进出口公司等申请撤销拍卖执行监督案
    • 指导案例126号:江苏天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无锡时代盛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执行监督案
  • 第24批指导案例
    • 指导案例127号:吕金奎等79人诉山海关船舶重工有限责任公司海上污染损害责任纠纷案
    • 指导案例128号:李劲诉华润置地(重庆)有限公司环境污染责任纠纷案
    • 指导案例129号:江苏省人民政府诉安徽海德化工科技有限公司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
    • 指导案例130号:重庆市人民政府、重庆两江志愿服务发展中心诉重庆藏金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重庆首旭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
    • 指导案例131号:中华环保联合会诉德州晶华集团振华有限公司大气污染责任民事公益诉讼案
    • 指导案例132号:中国生物多样性保护与绿色发展基金会诉秦皇岛方圆包装玻璃有限公司大气污染责任民事公益诉讼案
    • 指导案例133号:山东省烟台市人民检察院诉王振殿、马群凯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
    • 指导案例134号:重庆市绿色志愿者联合会诉恩施自治州建始磺厂坪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水污染责任民事公益诉讼案
    • 指导案例135号:江苏省徐州市人民检察院诉苏州其安工艺品有限公司等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
    • 指导案例136号:吉林省白山市人民检察院诉白山市江源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白山市江源区中医院环境公益诉讼案
    • 指导案例137号:云南省剑川县人民检察院诉剑川县森林公安局怠于履行法定职责环境行政公益诉讼案
    • 指导案例138号:陈德龙诉成都市成华区环境保护局环境行政处罚案
    • 指导案例139号:上海鑫晶山建材开发有限公司诉上海市金山区环境保护局环境行政处罚案
    • 指导案例140号:李秋月等诉广州市花都区梯面镇红山村村民委员会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案
  • 第25批指导案例
    • 指导案例141号:支某1等诉北京市永定河管理处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案
    • 指导案例142号:刘明莲、郭丽丽、郭双双诉孙伟、河南兰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信阳分公司生命权纠纷案
    • 指导案例143号:北京兰世达光电科技有限公司、黄晓兰诉赵敏名誉权纠纷案
    • 指导案例144号:张那木拉正当防卫案
  • 第26批指导案例
    • 指导案例145号:张竣杰等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案
    • 指导案例146号:陈庆豪、陈淑娟、赵延海开设赌场案
    • 指导案例147号:张永明、毛伟明、张鹭故意损毁名胜古迹案
  • 第27批指导案例
    • 指导案例148号:高光诉三亚天通国际酒店有限公司、海南博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第三人撤销之诉案
    • 指导案例149号:长沙广大建筑装饰有限公司诉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粤秀支行、林传武、长沙广大建筑装饰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等第三人撤销之诉案
    • 指导案例150号: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行诉浙江山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青田依利高鞋业有限公司第三人撤销之诉案
    • 指导案例151号:台州德力奥汽车部件制造有限公司诉浙江建环机械有限公司管理人浙江安天律师事务所、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温岭支行第三人撤销之诉案
    • 指导案例152号:鞍山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中心诉汪薇、鲁金英第三人撤销之诉案(2017)最高法民终626号
    • 指导案例153号:永安市燕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郑耀南、远东(厦门)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等第三人撤销之诉案
    • 指导案例154号:王四光诉中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白山和丰置业有限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案
    • 指导案例155号: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怀化市分行诉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湖南省分公司等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案
    • 指导案例156号:王岩岩诉徐意君、北京市金陛房地产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案
  • 第28批指导案例
    • 导案例157号:左尚明舍家居用品(上海)有限公司诉北京中融恒盛木业有限公司、南京梦阳家具销售中心侵害著作权纠纷案
    • 指导案例158号:深圳市卫邦科技有限公司诉李坚毅、深圳市远程智能设备有限公司专利权权属纠纷案
    • 指导案例159号:深圳敦骏科技有限公司诉深圳市吉祥腾达科技有限公司等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案
    • 指导案例160号:蔡新光诉广州市润平商业有限公司侵害植物新品种权纠纷案
    • 指导案例161号:广州王老吉大健康产业有限公司诉加多宝(中国)饮料有限公司虚假宣传纠纷案
    • 指导案例162号:重庆江小白酒业有限公司诉国家知识产权局、第三人重庆市江津酒厂(集团)有限公司商标权无效宣告行政纠纷案
  • 第29批指导案例
    • 指导案例163号:江苏省纺织工业(集团)进出口有限公司及其五家子公司实质合并破产重整案
    • 指导案例164号:江苏苏醇酒业有限公司及关联公司实质合并破产重整案
    • 指导案例165号:重庆金江印染有限公司、重庆川江针纺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申请实质合并破产清算案
  • 第30批指导案例
    • 指导案例166号:北京隆昌伟业贸易有限公司诉北京城建重工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案
    • 指导案例167号:北京大唐燃料有限公司诉山东百富物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
    • 指导案例168号: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行诉陈志华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
    • 指导案例169号:徐欣诉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延西支行银行卡纠纷案
    • 指导案例170号:饶国礼诉某物资供应站等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
    • 指导案例171号:中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诉河南恒和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
  • 第31批指导案例
    • 指导案例172号:秦家学滥伐林木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 指导案例173号:北京市朝阳区自然之友环境研究所诉中国水电顾问集团新平开发有限公司、中国电建集团昆明勘测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生态环境保护民事公益诉讼案
    • 指导案例174号:中国生物多样性保护与绿色发展基金会诉雅砻江流域水电开发有限公司生态环境保护民事公益诉讼案
    • 指导案例175号:江苏省泰州市人民检察院诉王小朋等59人生态破坏民事公益诉讼案
    • 指导案例176号:湖南省益阳市人民检察院诉夏顺安等15人生态破坏民事公益诉讼案
    • 指导案例177号:海南临高盈海船务有限公司诉三沙市渔政支队行政处罚案
    • 指导案例178号:北海市乃志海洋科技有限公司诉北海市海洋与渔业局行政处罚案
  • 第32批指导案例
    • 指导案例179号:聂美兰诉北京林氏兄弟文化有限公司确认劳动关系案
    • 指导案例180号:孙贤锋诉淮安西区人力资源开发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案
    • 指导案例181号:郑某诉霍尼韦尔自动化控制(中国)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案
    • 指导案例182号:彭宇翔诉南京市城市建设开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案
    • 指导案例183号:房玥诉中美联泰大都会人寿保险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案
    • 指导案例184号:马筱楠诉北京搜狐新动力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竞业限制纠纷案
    • 指导案例185号:闫佳琳诉浙江喜来登度假村有限公司平等就业权纠纷案
  • 第33批指导案例
    • 导案例186号:龚品文等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案
    • 指导案例187号:吴强等敲诈勒索、抢劫、故意伤害案
    • 指导案例188号:史广振等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案
  • 第34批指导案例
    • 指导案例189号:上海熊猫互娱文化有限公司诉李岑、昆山播爱游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案
    • 指导案例190号:王山诉万得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竞业限制纠纷案
    • 指导案例191号:刘彩丽诉广东省英德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工伤认定案
  • 第35批指导案例
    • 指导性案例192号:李开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 指导性案例193号:闻巍等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
    • 指导性案例194号:熊昌恒等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
    • 指导性案例195号:罗文君、瞿小珍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 第36批指导案例
    • 指导性案例196号:运裕有限公司与深圳市中苑城商业投资控股有限公司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案
    • 指导性案例197号:深圳市实正共盈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与深圳市交通运输局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案
    • 指导性案例198号: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岳阳分行与刘友良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案
    • 指导性案例199号:高哲宇与深圳市云丝路创新发展基金企业、李斌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案
    • 指导性案例200号:斯万斯克蜂蜜加工公司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案
    • 指导性案例201号:德拉甘·可可托维奇诉上海恩渥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吕恩劳务合同纠纷案
  • 第37批指导案例
    • 指导性案例202号:武汉卓航江海贸易有限公司、向阳等12人污染环境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 指导性案例203号:左勇、徐鹤污染环境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 指导性案例204号: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五分院诉重庆瑜煌电力设备制造有限公司等环境污染民事公益诉讼案
    • 指导性案例205号: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诉郎溪华远固体废物处置有限公司、宁波高新区米泰贸易有限公司、黄德庭、薛强环境污染民事公益诉讼案
    • 指导性案例206号: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四分院诉朱清良、朱清涛环境污染民事公益诉讼案
    • 指导性案例207号:江苏省南京市人民检察院诉王玉林生态破坏民事公益诉讼案
    • 指导性案例208号:江西省上饶市人民检察院诉张永明、张鹭、毛伟明生态破坏民事公益诉讼案
    • 指导性案例209号:浙江省遂昌县人民检察院诉叶继成生态破坏民事公益诉讼案
    • 指导性案例210号:九江市人民政府诉江西正鹏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杭州连新建材有限公司、李德等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案
    • 指导性案例211号:铜仁市万山区人民检察院诉铜仁市万山区林业局不履行林业行政管理职责行政公益诉讼案
  • 关于编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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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第30批指导案例

指导案例170号:饶国礼诉某物资供应站等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

指导案例170号:饶国礼诉某物资供应站等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

(2019)最高法民再97号

关键词:民事/房屋租赁合同/合同效力/行政规章/公序良俗/危房

裁判要点

违反行政规章一般不影响合同效力,但违反行政规章签订租赁合同,约定将经鉴定机构鉴定存在严重结构隐患,或将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应当尽快拆除的危房出租用于经营酒店,危及不特定公众人身及财产安全,属于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违背公序良俗的行为,应当依法认定租赁合同无效,按照合同双方的过错大小确定各自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153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52条、第58条(注:现行有效的法律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53条、第157条)

基本案情

南昌市青山湖区晶品假日酒店(以下简称晶品酒店)组织形式为个人经营,经营者系饶国礼,经营范围及方式为宾馆服务。2011年7月27日,晶品酒店通过公开招标的方式中标获得租赁某物资供应站所有的南昌市青山南路1号办公大楼的权利,并向物资供应站出具《承诺书》,承诺中标以后严格按照加固设计单位和江西省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管理局等权威部门出具的加固改造方案,对青山南路1号办公大楼进行科学、安全的加固,并在取得具有法律效力的书面文件后,再使用该大楼。同年8月29日,晶品酒店与物资供应站签订《租赁合同》,约定:物资供应站将南昌市青山南路1号(包含房产证记载的南昌市东湖区青山南路1号和东湖区青山南路3号)办公楼4120平方米建筑出租给晶品酒店,用于经营商务宾馆。租赁期限为十五年,自2011年9月1日起至2026年8月31日止。除约定租金和其他费用标准、支付方式、违约赔偿责任外,还在第五条特别约定:1.租赁物经有关部门鉴定为危楼,需加固后方能使用。晶品酒店对租赁物的前述问题及瑕疵已充分了解。晶品酒店承诺对租赁物进行加固,确保租赁物达到商业房产使用标准,晶品酒店承担全部费用。2.加固工程方案的报批、建设、验收(验收部门为江西省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管理局或同等资质的部门)均由晶品酒店负责,物资供应站根据需要提供协助。3.晶品酒店如未经加固合格即擅自使用租赁物,应承担全部责任。合同签订后,物资供应站依照约定交付了租赁房屋。晶品酒店向物资供应站给付20万元履约保证金,1000万元投标保证金。中标后物质供应站退还了800万元投标保证金。

2011年10月26日,晶品酒店与上海永祥加固技术工程有限公司签订加固改造工程《协议书》,晶品酒店将租赁的房屋以包工包料一次包干(图纸内的全部土建部分)的方式发包给上海永祥加固技术工程有限公司加固改造,改造范围为主要承重柱、墙、梁板结构加固新增墙体全部内粉刷,图纸内的全部内容,图纸、电梯、热泵。开工时间2011年10月26日,竣工时间2012年1月26日。2012年1月3日,在加固施工过程中,案涉建筑物大部分垮塌。

江西省建设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站于2007年6月18日出具《房屋安全鉴定意见》,鉴定结果和建议是:1.该大楼主要结构受力构件设计与施工均不能满足现行国家设计和施工规范的要求,其强度不能满足上部结构承载力的要求,存在较严重的结构隐患。2.该大楼未进行抗震设计,没有抗震构造措施,不符合《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2001)的要求。遇有地震或其他意外情况发生,将造成重大安全事故。3.根据《危险房屋鉴定标准》(GB50292-1999),该大楼按房屋危险性等级划分,属D级危房,应予以拆除。4.建议:(1)应立即对大楼进行减载,减少结构上的荷载。(2)对有问题的结构构件进行加固处理。(3)目前,应对大楼加强观察,并应采取措施,确保大楼安全过渡至拆除。如发现有异常现象,应立即撤出大楼的全部人员,并向有关部门报告。(4)建议尽快拆除全部结构。

饶国礼向一审法院提出诉请:一、解除其与物资供应站于2011年8月29日签订的《租赁合同》;二、物资供应站返还其保证金220万元;三、物资供应站赔偿其各项经济损失共计281万元;四、本案诉讼费用由物资供应站承担。

物资供应站向一审法院提出反诉诉请:一、判令饶国礼承担侵权责任,赔偿其2463.5万元;二、判令饶国礼承担全部诉讼费用。

再审中,饶国礼将其上述第一项诉讼请求变更为:确认案涉《租赁合同》无效。物资供应站亦将其诉讼请求变更为:饶国礼赔偿物资供应站损失418.7万元。

裁判结果

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9月1日作出(2013)洪民一初字第2号民事判决:一、解除饶国礼经营的晶品酒店与物资供应站2011年8月29日签订的《租赁合同》;二、物质供应站应返还饶国礼投标保证金200万元;三、饶国礼赔偿物资供应站804.3万元,抵扣本判决第二项物资供应站返还饶国礼的200万元保证金后,饶国礼还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给付物资供应站604.3万元;四、驳回饶国礼其他诉讼请求;五、驳回物资供应站其他诉讼请求。一审判决后,饶国礼提出上诉。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4月24日作出(2018)赣民终173号民事判决:一、维持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洪民一初字第2号民事判决第一项、第二项;二、撤销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洪民一初字第2号民事判决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三、物资供应站返还饶国礼履约保证金20万元;四、饶国礼赔偿物资供应站经济损失182.4万元;五、本判决第一项、第三项、第四项确定的金额相互抵扣后,物资供应站应返还饶国礼375.7万元,该款项限物资供应站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六、驳回饶国礼的其他诉讼请求;七、驳回物资供应站的其他诉讼请求。饶国礼、物资供应站均不服二审判决,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最高人民法院于2018年9月27日作出(2018)最高法民申4268号民事裁定,裁定提审本案。2019年12月19日,最高人民法院作出(2019)最高法民再97号民事判决:一、撤销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2018)赣民终173号民事判决、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洪民一初字第2号民事判决;二、确认饶国礼经营的晶品酒店与物资供应站签订的《租赁合同》无效;三、物资供应站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向饶国礼返还保证金220万元;四、驳回饶国礼的其他诉讼请求;五、驳回物资供应站的诉讼请求。

裁判理由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根据江西省建设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站于2007年6月18日出具的《房屋安全鉴定意见》,案涉《租赁合同》签订前,该合同项下的房屋存在以下安全隐患:一是主要结构受力构件设计与施工均不能满足现行国家设计和施工规范的要求,其强度不能满足上部结构承载力的要求,存在较严重的结构隐患;二是该房屋未进行抗震设计,没有抗震构造措施,不符合《建筑抗震设计规范》国家标准,遇有地震或其他意外情况发生,将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房屋安全鉴定意见》同时就此前当地发生的地震对案涉房屋的结构造成了一定破坏、应引起业主及其上级部门足够重视等提出了警示。在上述认定基础上,江西省建设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站对案涉房屋的鉴定结果和建议是,案涉租赁房屋属于应尽快拆除全部结构的D级危房。据此,经有权鉴定机构鉴定,案涉房屋已被确定属于存在严重结构隐患、或将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应当尽快拆除的D级危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危险房屋鉴定标准》(2016年12月1日实施)第6.1条规定,房屋危险性鉴定属D级危房的,系指承重结构已不能满足安全使用要求,房屋整体处于危险状态,构成整幢危房。尽管《危险房屋鉴定标准》第7.0.5条规定,对评定为局部危房或整幢危房的房屋可按下列方式进行处理:1.观察使用;2.处理使用;3.停止使用;4.整体拆除;5.按相关规定处理。但本案中,有权鉴定机构已经明确案涉房屋应予拆除,并建议尽快拆除该危房的全部结构。因此,案涉危房并不具有可在加固后继续使用的情形。《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不符合安全、防灾等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房屋不得出租。《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虽在效力等级上属部门规章,但是,该办法第六条规定体现的是对社会公共安全的保护以及对公序良俗的维护。结合本案事实,在案涉房屋已被确定属于存在严重结构隐患、或将造成重大安全事故、应当尽快拆除的D级危房的情形下,双方当事人仍签订《租赁合同》,约定将该房屋出租用于经营可能危及不特定公众人身及财产安全的商务酒店,明显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违背了公序良俗。从维护公共安全及确立正确的社会价值导向的角度出发,对本案情形下合同效力的认定应从严把握,司法不应支持、鼓励这种为追求经济利益而忽视公共安全的有违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序良俗的行为。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二款关于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规定,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四项关于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合同无效的规定,确认《租赁合同》无效。关于案涉房屋倒塌后物资供应站支付给他人的补偿费用问题,因物资供应站应对《租赁合同》的无效承担主要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八条“合同无效后,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的规定,上述费用应由物资供应站自行承担。因饶国礼对于《租赁合同》无效亦有过错,故对饶国礼的损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亦应由其自行承担。饶国礼向物资供应站支付的220万元保证金,因《租赁合同》系无效合同,物资供应站基于该合同取得的该款项依法应当退还给饶国礼。

(生效裁判审判人员:张爱珍、何君、张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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