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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院指导案例汇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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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批次目录
  • 第01批指导案例
    • 指导案例001号:上海中原物业顾问有限公司诉陶德华居间合同纠纷案
    • 指导案例002号:吴梅诉四川省眉山西城纸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
    • 指导案例003号:潘玉梅、陈宁受贿案
    • 指导案例004号:王志才故意杀人案
  • 第02批指导案例
    • 指导案例005号:鲁潍(福建)盐业进出口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诉江苏省苏州市盐务管理局盐业行政处罚案
    • 指导案例006号:黄泽富、何伯琼、何熠诉四川省成都市金堂工商行政管理局行政处罚案
    • 指导案例007号:牡丹江市宏阁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诉牡丹江市华隆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张继增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
    • 指导案例008号:林方清诉常熟市凯莱实业有限公司、戴小明公司解散纠纷案
  • 第03批指导案例
    • 指导案例009号:上海存亮贸易有限公司诉蒋志东、王卫明等买卖合同纠纷案
    • 指导案例010号:李建军诉上海佳动力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公司决议撤销纠纷案
    • 指导案例011号:杨延虎等贪污案
    • 指导案例012号:李飞故意杀人案((2011)黑刑三终字第63号)
  • 第04批指导案例
    • 指导案例013号:王召成等非法买卖、储存危险物质案
    • 指导案例014号:董某某等抢劫案
    • 指导案例015号:徐工集团工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诉成都川交工贸有限责任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案
    • 指导案例016号:中海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货轮公司申请设立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案
  • 第05批指导案例
    • 指导案例017号:张莉诉北京合力华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
    • 指导案例018号:中兴通讯(杭州)有限责任公司诉王鹏劳动合同纠纷案
    • 指导案例019号:赵春明等诉烟台市福山区汽车运输公司卫德平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
    • 指导案例020号:深圳市斯瑞曼精细化工有限公司诉深圳市坑梓自来水有限公司、深圳市康泰蓝水处理设备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案
    • 指导案例021号:内蒙古秋实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诉呼和浩特市人民防空办公室人防行政征收案
    • 指导案例022号:魏永高、陈守志诉来安县人民政府收回土地使用权批复案
  • 第06批指导案例
    • 指导案例023号:孙银山诉南京欧尚超市有限公司江宁店买卖合同纠纷案
    • 指导案例024号:荣宝英诉王阳、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阴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
    • 指导案例025号:华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诉李志贵、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省分公司张家口支公司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案
    • 指导案例026号:李健雄诉广东省交通运输厅政府信息公开案
  • 第07批指导案例
    • 指导案例027号:臧进泉等盗窃、诈骗案
    • 指导案例028号:胡克金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
    • 指导案例029号:天津中国青年旅行社诉天津国青国际旅行社擅自使用他人企业名称纠纷案
    • 指导案例030号:兰建军、杭州小拇指汽车维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诉天津市小拇指汽车维修服务有限公司等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 指导案例031号:江苏炜伦航运股份有限公司诉米拉达玫瑰公司船舶碰撞损害赔偿纠纷案
  • 第08批指导案例
    • 指导案例032号:张某某、金某危险驾驶案
    • 指导案例033号:瑞士嘉吉国际公司诉福建金石制油有限公司等确认合同无效纠纷案
    • 指导案例034号:李晓玲、李鹏裕申请执行厦门海洋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厦门海洋实业总公司执行复议案
    • 指导案例035号:广东龙正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与广东景茂拍卖行有限公司委托拍卖执行复议案
    • 指导案例036号:中投信用担保有限公司与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等证券权益纠纷执行复议案
    • 指导案例037号:上海金纬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与瑞士瑞泰克公司仲裁裁决执行复议案
  • 第09批指导案例
    • 指导案例038号:田永诉北京科技大学拒绝颁发毕业证、学位证案
    • 指导案例039号:何小强诉华中科技大学拒绝授予学位案
    • 指导案例040号:孙立兴诉天津新技术产业园区劳动人事局工伤认定案
    • 指导案例041号:宣懿成等诉浙江省衢州市国土资源局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案
    • 指导案例042号:朱红蔚申请无罪逮捕赔偿案
    • 指导案例043号: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海口滨海大道(天福酒店)证券营业部申请错误执行赔偿案
    • 指导案例044号:卜新光申请刑事违法追缴赔偿案
  • 第10批指导案例
    • 指导案例045号: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诉青岛奥商网络技术有限公司等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 指导案例046号:山东鲁锦实业有限公司诉鄄城县鲁锦工艺品有限责任公司、济宁礼之邦家纺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 指导案例047号:意大利费列罗公司诉蒙特莎(张家港)食品有限公司、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正元行销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 指导案例048号:北京精雕科技有限公司诉上海奈凯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案
    • 指导案例049号:石鸿林诉泰州华仁电子资讯有限公司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案
    • 指导案例050号:李某、郭某阳诉郭某和、童某某继承纠纷案
    • 指导案例051号:阿卜杜勒·瓦希德诉中国东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航空旅客运输合同纠纷案
    • 指导案例052号:海南丰海粮油工业有限公司诉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海南省分公司海上货物运输保险合同纠纷案
  • 第11批指导案例
    • 指导案例053号:福建海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五一支行诉长乐亚新污水处理有限公司、福州市政工程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
    • 指导案例054号: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安徽省分行诉张大标、安徽长江融资担保集团有限公司执行异议之诉纠纷案
    • 指导案例055号:柏万清诉成都难寻物品营销服务中心等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案
    • 指导案例056号:韩凤彬诉内蒙古九郡药业有限责任公司等产品责任纠纷管辖权异议案
  • 第12批指导案例
    • 指导案例057号: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诉浙江创菱电器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
    • 指导案例058号:成都同德福合川桃片有限公司诉重庆市合川区同德福桃片有限公司、余晓华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 指导案例059号:戴世华诉济南市公安消防支队消防验收纠纷案
    • 指导案例060号:盐城市奥康食品有限公司东台分公司诉盐城市东台工商行政管理局工商行政处罚案
  • 第13批指导案例
    • 指导案例061号:马乐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案
    • 指导案例062号:王新明合同诈骗案
    • 指导案例063号:徐加富强制医疗案
    • 指导案例064号:刘超捷诉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江苏有限公司徐州分公司电信服务合同纠纷案
  • 第14批指导案例
    • 指导案例065号:上海市虹口区久乐大厦小区业主大会诉上海环亚实业总公司业主共有权纠纷案
    • 指导案例066号:雷某某诉宋某某离婚纠纷案
    • 指导案例067号:汤长龙诉周士海股权转让纠纷案
    • 指导案例068号:上海欧宝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诉辽宁特莱维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案
    • 指导案例069号:王明德诉乐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认定案
  • 第15批指导案例
    • 指导案例070号:北京阳光一佰生物技术开发有限公司、习文有等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
    • 指导案例071号:毛建文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
    • 指导案例072号:汤龙、刘新龙、马忠太、王洪刚诉新疆鄂尔多斯彦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
    • 指导案例073号:通州建总集团有限公司诉安徽天宇化工有限公司别除权纠纷案
    • 指导案例074号: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诉江苏镇江安装集团有限公司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案
    • 指导案例075号:中国生物多样性保护与绿色发展基金会诉宁夏瑞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环境污染公益诉讼案
    • 指导案例076号:萍乡市亚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萍乡市国土资源局不履行行政协议案
    • 指导案例077号:罗镕荣诉吉安市物价局物价行政处理案
  • 第16批指导案例
    • 指导案例078号:北京奇虎科技有限公司诉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纠纷案
    • 指导案例079号:吴小秦诉陕西广电网络传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捆绑交易纠纷案
    • 指导案例080号:洪福远、邓春香诉贵州五福坊食品有限公司、贵州今彩民族文化研发有限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案
    • 指导案例081号:张晓燕诉雷献和、赵琪、山东爱书人音像图书有限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案
    • 指导案例082号:王碎永诉深圳歌力思服饰股份有限公司、杭州银泰世纪百货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案
    • 指导案例083号:威海嘉易烤生活家电有限公司诉永康市金仕德工贸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案
    • 指导案例084号:礼来公司诉常州华生制药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案
    • 指导案例085号:高仪股份公司诉浙江健龙卫浴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案
    • 指导案例086号:天津天隆种业科技有限公司与江苏徐农种业科技有限公司侵害植物新品种权纠纷案
    • 指导案例087号:郭明升、郭明锋、孙淑标假冒注册商标案
  • 第17批指导案例
    • 指导案例088号:张道文、陶仁等诉四川省简阳市人民政府侵犯客运人力三轮车经营权案
    • 指导案例089号:“北雁云依”诉济南市公安局历下区分局燕山派出所公安行政登记案
    • 指导案例090号:贝汇丰诉海宁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管理行政处罚案
    • 指导案例091号:沙明保等诉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政府房屋强制拆除行政赔偿案
    • 指导案例092号:莱州市金海种业有限公司诉张掖市富凯农业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侵犯植物新品种权纠纷案
  • 第18批指导案例
    • 指导案例093号:于欢故意伤害案
    • 指导案例094号:重庆市涪陵志大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重庆市涪陵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确认案
    • 指导案例095号: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宣城龙首支行诉宣城柏冠贸易有限公司、江苏凯盛置业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
    • 指导案例096号:宋文军诉西安市大华餐饮有限公司股东资格确认纠纷案
  • 第19批指导案例
    • 指导案例097号:王力军非法经营再审改判无罪案
    • 指导案例098号:张庆福、张殿凯诉朱振彪生命权纠纷案
    • 指导案例099号:葛长生诉洪振快名誉权、荣誉权纠纷案
    • 指导案例100号:山东登海先锋种业有限公司诉陕西农丰种业有限责任公司、山西大丰种业有限公司侵害植物新品种权纠纷案
    • 指导案例101号:罗元昌诉重庆市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地方海事处政府信息公开案
  • 第20批指导案例
    • 指导案例102号:付宣豪、黄子超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案
    • 指导案例103号:徐强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案
    • 指导案例104号:李森、何利民、张锋勃等人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案
    • 指导案例105号:洪小强、洪礼沃、洪清泉、李志荣开设赌场案
    • 指导案例106号:谢检军、高垒、高尔樵、杨泽彬开设赌场案
  • 第21批指导案例
    • 指导案例107号:中化国际(新加坡)有限公司诉蒂森克虏伯冶金产品有限责任公司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纠纷案
    • 指导案例108号:浙江隆达不锈钢有限公司诉A.P.穆勒-马士基有限公司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纠纷案
    • 指导案例109号:安徽省外经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诉东方置业房地产有限公司保函欺诈纠纷案
    • 指导案例110号:交通运输部南海救助局诉阿昌格罗斯投资公司、香港安达欧森有限公司上海代表处海难救助合同纠纷案
    • 指导案例111号: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荔湾支行诉广东蓝粤能源发展有限公司等信用证开证纠纷案
    • 指导案例112号:阿斯特克有限公司申请设立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案
  • 第22批指导案例
    • 指导案例113号:迈克尔·杰弗里·乔丹与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乔丹体育股份有限公司“乔丹”商标争议行政纠纷案
    • 指导案例114号:克里斯蒂昂迪奥尔香料公司诉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商标申请驳回复审行政纠纷案
    • 指导案例115号:瓦莱奥清洗系统公司诉厦门卢卡斯汽车配件有限公司等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案
    • 指导案例116号:丹东益阳投资有限公司申请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错误执行国家赔偿案
  • 第23批指导案例
    • 指导案例117号:中建三局第一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澳中财富(合肥)投资置业有限公司、安徽文峰置业有限公司执行复议案
    • 指导案例118号:东北电气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与国家开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高压开关有限责任公司等执行复议案
    • 指导案例119号:安徽省滁州市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湖北追日电气股份有限公司执行复议案
    • 指导案例120号:青海金泰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上海金桥工程建设发展有限公司、青海三工置业有限公司执行复议案
    • 指导案例121号:株洲海川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市蔡锷支行、湖南省德奕鸿金属材料有限公司财产保全执行复议案
    • 指导案例122号:河南神泉之源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与赵五军、汝州博易观光医疗主题园区开发有限公司等执行监督案
    • 指导案例123号:于红岩与锡林郭勒盟隆兴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执行监督案
    • 指导案例124号:中国防卫科技学院与联合资源教育发展(燕郊)有限公司执行监督案
    • 指导案例125号:陈载果与刘荣坤、广东省汕头渔业用品进出口公司等申请撤销拍卖执行监督案
    • 指导案例126号:江苏天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无锡时代盛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执行监督案
  • 第24批指导案例
    • 指导案例127号:吕金奎等79人诉山海关船舶重工有限责任公司海上污染损害责任纠纷案
    • 指导案例128号:李劲诉华润置地(重庆)有限公司环境污染责任纠纷案
    • 指导案例129号:江苏省人民政府诉安徽海德化工科技有限公司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
    • 指导案例130号:重庆市人民政府、重庆两江志愿服务发展中心诉重庆藏金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重庆首旭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
    • 指导案例131号:中华环保联合会诉德州晶华集团振华有限公司大气污染责任民事公益诉讼案
    • 指导案例132号:中国生物多样性保护与绿色发展基金会诉秦皇岛方圆包装玻璃有限公司大气污染责任民事公益诉讼案
    • 指导案例133号:山东省烟台市人民检察院诉王振殿、马群凯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
    • 指导案例134号:重庆市绿色志愿者联合会诉恩施自治州建始磺厂坪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水污染责任民事公益诉讼案
    • 指导案例135号:江苏省徐州市人民检察院诉苏州其安工艺品有限公司等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
    • 指导案例136号:吉林省白山市人民检察院诉白山市江源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白山市江源区中医院环境公益诉讼案
    • 指导案例137号:云南省剑川县人民检察院诉剑川县森林公安局怠于履行法定职责环境行政公益诉讼案
    • 指导案例138号:陈德龙诉成都市成华区环境保护局环境行政处罚案
    • 指导案例139号:上海鑫晶山建材开发有限公司诉上海市金山区环境保护局环境行政处罚案
    • 指导案例140号:李秋月等诉广州市花都区梯面镇红山村村民委员会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案
  • 第25批指导案例
    • 指导案例141号:支某1等诉北京市永定河管理处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案
    • 指导案例142号:刘明莲、郭丽丽、郭双双诉孙伟、河南兰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信阳分公司生命权纠纷案
    • 指导案例143号:北京兰世达光电科技有限公司、黄晓兰诉赵敏名誉权纠纷案
    • 指导案例144号:张那木拉正当防卫案
  • 第26批指导案例
    • 指导案例145号:张竣杰等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案
    • 指导案例146号:陈庆豪、陈淑娟、赵延海开设赌场案
    • 指导案例147号:张永明、毛伟明、张鹭故意损毁名胜古迹案
  • 第27批指导案例
    • 指导案例148号:高光诉三亚天通国际酒店有限公司、海南博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第三人撤销之诉案
    • 指导案例149号:长沙广大建筑装饰有限公司诉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粤秀支行、林传武、长沙广大建筑装饰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等第三人撤销之诉案
    • 指导案例150号: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行诉浙江山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青田依利高鞋业有限公司第三人撤销之诉案
    • 指导案例151号:台州德力奥汽车部件制造有限公司诉浙江建环机械有限公司管理人浙江安天律师事务所、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温岭支行第三人撤销之诉案
    • 指导案例152号:鞍山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中心诉汪薇、鲁金英第三人撤销之诉案(2017)最高法民终626号
    • 指导案例153号:永安市燕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郑耀南、远东(厦门)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等第三人撤销之诉案
    • 指导案例154号:王四光诉中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白山和丰置业有限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案
    • 指导案例155号: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怀化市分行诉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湖南省分公司等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案
    • 指导案例156号:王岩岩诉徐意君、北京市金陛房地产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案
  • 第28批指导案例
    • 导案例157号:左尚明舍家居用品(上海)有限公司诉北京中融恒盛木业有限公司、南京梦阳家具销售中心侵害著作权纠纷案
    • 指导案例158号:深圳市卫邦科技有限公司诉李坚毅、深圳市远程智能设备有限公司专利权权属纠纷案
    • 指导案例159号:深圳敦骏科技有限公司诉深圳市吉祥腾达科技有限公司等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案
    • 指导案例160号:蔡新光诉广州市润平商业有限公司侵害植物新品种权纠纷案
    • 指导案例161号:广州王老吉大健康产业有限公司诉加多宝(中国)饮料有限公司虚假宣传纠纷案
    • 指导案例162号:重庆江小白酒业有限公司诉国家知识产权局、第三人重庆市江津酒厂(集团)有限公司商标权无效宣告行政纠纷案
  • 第29批指导案例
    • 指导案例163号:江苏省纺织工业(集团)进出口有限公司及其五家子公司实质合并破产重整案
    • 指导案例164号:江苏苏醇酒业有限公司及关联公司实质合并破产重整案
    • 指导案例165号:重庆金江印染有限公司、重庆川江针纺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申请实质合并破产清算案
  • 第30批指导案例
    • 指导案例166号:北京隆昌伟业贸易有限公司诉北京城建重工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案
    • 指导案例167号:北京大唐燃料有限公司诉山东百富物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
    • 指导案例168号: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行诉陈志华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
    • 指导案例169号:徐欣诉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延西支行银行卡纠纷案
    • 指导案例170号:饶国礼诉某物资供应站等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
    • 指导案例171号:中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诉河南恒和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
  • 第31批指导案例
    • 指导案例172号:秦家学滥伐林木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 指导案例173号:北京市朝阳区自然之友环境研究所诉中国水电顾问集团新平开发有限公司、中国电建集团昆明勘测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生态环境保护民事公益诉讼案
    • 指导案例174号:中国生物多样性保护与绿色发展基金会诉雅砻江流域水电开发有限公司生态环境保护民事公益诉讼案
    • 指导案例175号:江苏省泰州市人民检察院诉王小朋等59人生态破坏民事公益诉讼案
    • 指导案例176号:湖南省益阳市人民检察院诉夏顺安等15人生态破坏民事公益诉讼案
    • 指导案例177号:海南临高盈海船务有限公司诉三沙市渔政支队行政处罚案
    • 指导案例178号:北海市乃志海洋科技有限公司诉北海市海洋与渔业局行政处罚案
  • 第32批指导案例
    • 指导案例179号:聂美兰诉北京林氏兄弟文化有限公司确认劳动关系案
    • 指导案例180号:孙贤锋诉淮安西区人力资源开发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案
    • 指导案例181号:郑某诉霍尼韦尔自动化控制(中国)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案
    • 指导案例182号:彭宇翔诉南京市城市建设开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案
    • 指导案例183号:房玥诉中美联泰大都会人寿保险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案
    • 指导案例184号:马筱楠诉北京搜狐新动力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竞业限制纠纷案
    • 指导案例185号:闫佳琳诉浙江喜来登度假村有限公司平等就业权纠纷案
  • 第33批指导案例
    • 导案例186号:龚品文等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案
    • 指导案例187号:吴强等敲诈勒索、抢劫、故意伤害案
    • 指导案例188号:史广振等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案
  • 第34批指导案例
    • 指导案例189号:上海熊猫互娱文化有限公司诉李岑、昆山播爱游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案
    • 指导案例190号:王山诉万得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竞业限制纠纷案
    • 指导案例191号:刘彩丽诉广东省英德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工伤认定案
  • 第35批指导案例
    • 指导性案例192号:李开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 指导性案例193号:闻巍等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
    • 指导性案例194号:熊昌恒等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
    • 指导性案例195号:罗文君、瞿小珍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 第36批指导案例
    • 指导性案例196号:运裕有限公司与深圳市中苑城商业投资控股有限公司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案
    • 指导性案例197号:深圳市实正共盈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与深圳市交通运输局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案
    • 指导性案例198号: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岳阳分行与刘友良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案
    • 指导性案例199号:高哲宇与深圳市云丝路创新发展基金企业、李斌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案
    • 指导性案例200号:斯万斯克蜂蜜加工公司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案
    • 指导性案例201号:德拉甘·可可托维奇诉上海恩渥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吕恩劳务合同纠纷案
  • 第37批指导案例
    • 指导性案例202号:武汉卓航江海贸易有限公司、向阳等12人污染环境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 指导性案例203号:左勇、徐鹤污染环境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 指导性案例204号: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五分院诉重庆瑜煌电力设备制造有限公司等环境污染民事公益诉讼案
    • 指导性案例205号: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诉郎溪华远固体废物处置有限公司、宁波高新区米泰贸易有限公司、黄德庭、薛强环境污染民事公益诉讼案
    • 指导性案例206号: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四分院诉朱清良、朱清涛环境污染民事公益诉讼案
    • 指导性案例207号:江苏省南京市人民检察院诉王玉林生态破坏民事公益诉讼案
    • 指导性案例208号:江西省上饶市人民检察院诉张永明、张鹭、毛伟明生态破坏民事公益诉讼案
    • 指导性案例209号:浙江省遂昌县人民检察院诉叶继成生态破坏民事公益诉讼案
    • 指导性案例210号:九江市人民政府诉江西正鹏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杭州连新建材有限公司、李德等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案
    • 指导性案例211号:铜仁市万山区人民检察院诉铜仁市万山区林业局不履行林业行政管理职责行政公益诉讼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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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第32批指导案例

指导案例179号:聂美兰诉北京林氏兄弟文化有限公司确认劳动关系案

指导案例179号:聂美兰诉北京林氏兄弟文化有限公司确认劳动关系案

(2019)京民申986号

关键词:民事/确认劳动关系/合作经营/书面劳动合同

裁判要点

1. 劳动关系适格主体以“合作经营”等为名订立协议,但协议约定的双方权利义务内容、实际履行情况等符合劳动关系认定标准,劳动者主张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2.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的书面协议中包含工作内容、劳动报酬、劳动合同期限等符合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规定的劳动合同条款,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为由要求支付第二倍工资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10条、第17条、第82条

基本案情

2016年4月8日,聂美兰与北京林氏兄弟文化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林氏兄弟公司)签订了《合作设立茶叶经营项目的协议》,内容为:“第一条:双方约定,甲方出资进行茶叶项目投资,聘任乙方为茶叶经营项目经理,乙方负责公司的管理与经营。第二条:待项目启动后,双方相机共同设立公司,乙方可享有管理股份。第三条:利益分配:在公司设立之前,乙方按基本工资加业绩方式取酬。公司设立之后,按双方的持股比例进行分配。乙方负责管理和经营,取酬方式:基本工资+业绩、奖励+股份分红。第四条:双方在运营过程中,未尽事宜由双方友好协商解决。第五条:本合同正本一式两份,公司股东各执一份。”

协议签订后,聂美兰到该项目上工作,工作内容为负责《中国书画》艺术茶社的经营管理,主要负责接待、茶叶销售等工作。林氏兄弟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林德汤按照每月基本工资10000元的标准,每月15日通过银行转账向聂美兰发放上一自然月工资。聂美兰请假需经林德汤批准,且实际出勤天数影响工资的实发数额。2017年5月6日林氏兄弟公司通知聂美兰终止合作协议。聂美兰实际工作至2017年5月8日。

聂美兰申请劳动仲裁,认为双方系劳动关系并要求林氏兄弟公司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林氏兄弟公司主张双方系合作关系。北京市海淀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京海劳人仲字(2017)第9691号裁决:驳回聂美兰的全部仲裁请求。聂美兰不服仲裁裁决,于法定期限内向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裁判结果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于2018年4月17日作出(2017)京0108民初45496号民事判决:一、确认林氏兄弟公司与聂美兰于2016年4月8日至2017年5月8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二、林氏兄弟公司于判决生效后七日内支付聂美兰2017年3月1日至2017年5月8日期间工资22758.62元;三、林氏兄弟公司于判决生效后七日内支付聂美兰2016年5月8日至2017年4月7日期间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103144.9元;四、林氏兄弟公司于判决生效后七日内支付聂美兰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27711.51元;五、驳回聂美兰的其他诉讼请求。林氏兄弟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9月26日作出(2018)京01民终5911号民事判决:一、维持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17)京0108民初45496号民事判决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二、撤销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17)京0108民初45496号民事判决第三项、第五项;三、驳回聂美兰的其他诉讼请求。林氏兄弟公司不服二审判决,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4月30日作出(2019)京民申986号民事裁定:驳回林氏兄弟公司的再审申请。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申请人林氏兄弟公司与被申请人聂美兰签订的《合作设立茶叶经营项目的协议》系自愿签订的,不违反强制性法律、法规规定,属有效合同。对于合同性质的认定,应当根据合同内容所涉及的法律关系,即合同双方所设立的权利义务来进行认定。双方签订的协议第一条明确约定聘任聂美兰为茶叶经营项目经理,“聘任”一词一般表明当事人有雇佣劳动者为其提供劳动之意;协议第三条约定了聂美兰的取酬方式,无论在双方设定的目标公司成立之前还是之后,聂美兰均可获得“基本工资”“业绩”等报酬,与合作经营中的收益分配明显不符。合作经营合同的典型特征是共同出资,共担风险,本案合同中既未约定聂美兰出资比例,也未约定共担风险,与合作经营合同不符。从本案相关证据上看,聂美兰接受林氏兄弟公司的管理,按月汇报员工的考勤、款项分配、开支、销售、工作计划、备用金的申请等情况,且所发工资与出勤天数密切相关。双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形成的关系,符合劳动合同中人格从属性和经济从属性的双重特征。故原判认定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并无不当。双方签订的合作协议还可视为书面劳动合同,虽缺少一些必备条款,但并不影响已约定的条款及效力,仍可起到固定双方劳动关系、权利义务的作用,二审法院据此依法改判是正确的。林氏兄弟公司于2017年5月6日向聂美兰出具了《终止合作协议通知》,告知聂美兰终止双方的合作,具有解除双方之间劳动关系的意思表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条,在劳动争议纠纷案件中,因用人单位作出的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等决定而发生的劳动争议,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林氏兄弟公司未能提供解除劳动关系原因的相关证据,应当承担不利后果。二审法院根据本案具体情况和相关证据所作的判决,并无不当。

(生效裁判审判人员:陈伟红、符忠良、彭红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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